真实案例
洛阳律师 | “一房二卖”——到底谁是真正的房主?
洛阳律师 | “一房二卖”——到底谁是真正的房主?
“一房二卖”——购房合同到底谁真谁假?
窦某、康某同时与房地产公司签订购房合同
到底谁才能成为最后的房主........
案情简介
洛阳某房地产公司因涉及“一房二卖”问题,被康某某告上法庭。
康某称,在2014年12月与售楼部签订了《正式认购书》,并当场支付了48万元房款,后续在2015年11月正式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二天完成了网上签约,只是预售合同备案一直未办理 。康某某还表示,自己在2017年收到了房屋钥匙。但在2021年6月准备装修房屋时,却发现第三人窦某某正在涉案房屋内装修。为此,康某某以“一房二卖”构成诈骗为由,向公安局报案。
律师工作
房地产公司委托我所代理此案,律所指派主任律师孙刚和刘磊律师共同代理此案。
经律师团队严谨查证,因房地产公司与第三人侯某存在欠款抵押情形,后侯某将房抵押给康某。虽康某签订房屋合同,却并未实际支付房款,涉案房屋实际不属于康某。之后,房地产公司将涉案房屋卖于窦某。房地产公司并不存在“一房二卖”的违规行为。律师团队凭借扎实的法律知识,依据事实为房地产公司进行有力辩护,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 。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判决:窦某与房地产公司签订合法的房屋买卖合同,不存在恶意串通从而损害康某利益的情况,不构成“一房二卖”的恶意,驳回康某的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窦某与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显示签约时间为2018年3月。康某提出该合同并非窦某本人签署,而是由安某代签,对安某是否有权代理存疑。然而,安某作为窦某的公公,从日常认知和社会经验法则判断,这种代签行为具有合理性。况且,窦某认可涉案房屋是从房地产公司购买,且已装修入住,这一行为构成对代签合同的追认,应认定合同签订行为有效。因此,康某主张房地产公司与窦某存在恶意串通,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康某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他人合同无效,其自身应当具备合法权益且受到损害。根据康某的陈述,其向侯某出借资金,之后经过两次以房抵债的方式获得了案涉房产。然而经审查发现,康某并未直接向房地产公司支付购房款,其是否有权主张该房产权利,取决于该房产是否在侯某与房地产公司的抵债范围之内。经核对,确认的抵债房源中并不包含本案所涉房屋。所以,康某既没有直接付款,又无法证明房屋在抵债范围内,不能证实其履行了购房义务,也就不享有向房地产公司主张房产的合法权利。
在多个买房人主张房屋权利的情况下,一般会按照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合法占有房屋、合同履行情况以及买卖合同成立先后等顺序来确定权利保护顺位。在本案中,窦某向房地产公司支付了购房款,并且经交付后实际占有使用房屋至今,其权利顺位优先于康某。因此,康某对抗窦某的房屋权利主张不能成立。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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