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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劳动纠纷律师 | 面临调岗降薪,劳动如何维权?

2025-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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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劳动纠纷律师 | 面临调岗降薪,劳动如何维权?



河南思宏律师事务所洛阳律师




案情简介


2014年11月,郑某入职河南某环保公司工作期间岗位历经多次调动。2020年11月,双方劳动合同到期后未续签,但劳动关系仍存续。2021年3月,郑某的底薪无故被降800元,本就不满,环保公司还拖欠2021年2月、3月工资。


郑某索薪无果,申请仲裁,请求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赔偿工作期间的损失。仲裁结果出来后,郑某并不满意,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工作


郑某因不知索要薪资仲裁需备材料,来到我所寻求帮助。律所指派合伙人律师江嘉鑫代理。经深入沟通,江律师发现郑某不仅被拖欠薪资,还未享法律规定的带薪休假、双休及加班工资等福利。随后,江律师精准核算出郑某可索赔款项。


经计算:1.加班工资13325.48元;2.带薪年休假工资4464元(2019-2020年度,共10天);3.未签劳动合同二倍的工资30768.12元(2020年11月-2021年3月);4.经济补偿金40247.03元;5.拖欠工资23218.12元(3个月的工资);总计112022.72元。


律师核算后,郑某才知损失如此之大,郑某讨要薪资的决心愈发坚定,江律师指导郑某收集相关证据(企业信用报告、劳动合同、社保参保证明、工牌、工资明细、考勤明细等),力求使赔偿诉求得到有力支持 。




法院审理



经法院审理查明,郑某请求解除与环保公司劳动关系,环保公司在庭审中,表示同意,该主张予以支持。郑某主张加班费13325.48元、带薪年休假工资4464元,环保公司仲裁时已同意支付,法院亦支持。


关于郑某要求环保公司支付2020年11月至2021年3月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因郑某妻子李某是被告公司的人事负责劳动合同签订,同期工友均已签合同,该主张理由不足、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经济补偿金,环保公司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致郑某解除合同,应以解除劳动关系时的工资5122元为标准,计算为33293元。


关于郑某主张环保公司支付2021年1-3月拖欠工资23218.12元,因环保公司已发1月工资,实际欠2月工资5379.37元、3月工资1955元,故环保公司应支付7334.4元。




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如下:


一、解除郑某与环保公司劳动关系;


二、环保公司支付郑某加班费13325.48元,带薪年休假工资4464元,经济补偿金33293元,以及2021年2月份、3月份工资7334.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 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 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 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二十四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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