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实案例
洛阳交通律师 | 骑电动车被车撞了,对方全责,能拿到哪些赔偿?
洛阳交通律师 | 骑电动车被车撞了,对方全责,能拿到哪些赔偿?
案情简介
2021年1月,郝某某开的小汽车行驶至偃师市火焦路与张某某骑电动车相撞,造成张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张某某被送往洛阳某骨科医院住院治疗。郝某某和保险公司分别垫付 2000 元、18000 元。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认定郝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某无责。
张某某在医院治疗后,诊断为多处骨折接受治疗,18天后出院疗养。随后,张某某就赔偿事宜与郝某某及保险公司协商,未达成一致,遂将二者诉至法院。
律师工作
我所在承接此案后,即刻指派赵慧律师负责该案件的相关事宜。赵律师与当事人家属积极沟通,经了解,本案系交通事故纠纷,案情较为清晰。赵律师依据张某某的受伤状况及住院详情等关键信息,严谨核算赔偿项目,并指导当事人全面收集各类相关证据。同时,依法向法院递交申请,请求对当事人的伤残情况进行专业鉴定,以期为当事人争取合法合理的赔偿。
经核算:1.医疗费:58139.24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50元x18天);3.营养费:1200元(20元x60天);4.护理费:12100.5元(134.45x90天x1人);5.误工费:24796.8元(137.76 元x180天);6.交通费:360元(20元x18天);7.鉴定、检查及评估费:1930元(鉴定费1300元+检查费530元+评估费100元);8.车辆损失费:1140元;共计100566.54元。
法院审理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郝某某驾车与原告张某某电动车相撞,致原告受伤、车辆受损。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此认定书法院认可。应原告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所对原告伤残及相关期限进行鉴定。2021年10月,鉴定所出具结果:原告未达伤残标准,出院后误工期限162日、护理期限72日、营养期限42日。原告支付鉴定费1300元及检查费530元。同时,经评估原告电动车损失为1140元,评估费100元。
鉴于被告车辆在洛阳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商业险,原告损失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足额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补齐。原告请求的各项损失(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鉴定、检查及评估费、车辆损失费),共计100566.54元,未超出保险公司限额。扣除保险公司垫付的 18000 元及被告垫付的 2000 元后,剩余 80566.54 元由保险公司向原告赔付。
被告垫付的 2000 元应由保险公司支付给被告,以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法院判决:被告洛阳某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 10日内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张某某各项费用共计80566.54 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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