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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经济律师 | 夫妻有共同经营的企业,或双方进行借款、还款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025-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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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经济律师 | 夫妻有共同经营的企业,或双方进行借款、还款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河南思宏律师事务所洛阳律师




案情简介


2014年10月,祁某某因公司资金周转,向马某某借款40万元。当时祁某某不在,其妻子刘某某签署了《借款合同》,并由商贸公司出具《承诺函》,承诺若借款人不能按期足额还款,公司愿承担一切违约责任,同时出具《还款计划书》。


然而祁某某未按约定偿还相应的本金及利息,马某某多次催讨无果,无奈之下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工作


马某某来到我所寻求法律帮助,律所指派赵慧律师负责此案。经律师与当事人沟通了解,案情清晰明了,祁某某、刘某某及其商贸公司为债务还款人,但为防止债务人逃避责任,赵律师迅速着手帮助马某某整理证据材料,通过查找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证明案涉借款发生时刘某某与祁某某均为公司股东且共同经营,成为本案一大关键证据。



法院审理


经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关于马某某诉称案涉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祁某某、刘某某应承担还款责任的问题。依据马某某提供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证实案涉借款发生时刘某某与祁某某均是公司股东,刘某某持股40%,祁某某持股60%,公司系夫妻二人共同经营。祁某某对该证据无异议,称案涉借款由自己一人使用,与刘某某无关,借款合同上刘某某名字是因为当时其没有在公司,刘某某办的手续签的字。刘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未答辩及举证,视为其对自身权利的放弃。另外,马某某与商贸公司会计之间存在多笔资金往来,且刘某某于2015年向马某某还款2万元,这表明刘某某对案涉借款知情且认可。案涉借款以商贸公司名义所借,公司股东为刘某某、祁某某夫妻二人,所以祁某某、刘某某应对案涉借款承担还款责任。


庭审中,马某某认可商贸公司会计偿还8000元利息、刘某某偿还2万元利息,该部分款项应予以扣除。



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如下:



一、祁某某、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马某某借款本金40万元及剩余利息;


二、商贸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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