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实案例
洛阳交通律师 | 搭乘朋友车出事故,赔偿算谁的责任?
洛阳律师 | 搭乘朋友车出事故,赔偿算谁的责任?
案情简介
李某和刘某是朋友关系,二人在一起吃饭喝酒后,李某搭乘刘某驾驶的摩托车回家,途中因刘某操作不当与路边隔离护栏碰撞,致双方受伤、车辆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无责。
事故发生后,李某被送至洛阳某医院救治,经诊断身体多处骨折,医嘱休养一月。李某因重伤向刘某索要医药费无果,无奈之下委托律师,拟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以获得应有的赔偿。
律师工作
李某受伤后索赔无果,遂委托我所想要通过司法手段,获得赔偿。我所指派赵慧律师承办此案,律师与李某充分沟通后,依法核算赔偿金额。
具体明细如下:1、医疗费52160元;2、误工费8873.47元(49073元/年÷365天x66天);3、护理费4705.63元(49073元/年÷365天x35天);4、营养费500元(20 元/天x25 天);5、交通费500元;6、住院伙食补助费1250元(25天x50元/天);总计67989.1元。
法院审理
经法院审理,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财产的,应当根据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虽然交警部门认定刘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但因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与民事诉讼中关于侵权行为认定的法律依据、归责原则有所区别,因此交通事故责任并不等同于民事法律赔偿责任。
本案原被告是朋友关系,二人在一起饮酒后,李某明知刘某酒驾仍主动要求其搭载,对事故发生有主观过错。综合考量,刘某承担李某损伤 50%赔偿责任较为公平。根据李某举证及双方陈述,认定其损失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67989.1元,因涉案车辆未投保交强险,刘某按 50%比例赔付33994.55元。
法院判决: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李某各项损失共计33994.55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河南思宏律师事务所 - 您身边的法律专家
⭕ 免费咨询电话:156 7039 6800
⭕ 律所办公地址: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长兴街与太康路交叉口东北角上德苑商铺三层
⭕ 律所办公邮箱:lyshls@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