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实案例
洛阳律师 | 车祸瘫痪,法院判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洛阳律师 | 车祸瘫痪,法院判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案情简介
2019年4月,凌女士因与夏某的交通事故,导致开放性颅脑损伤。不仅花费巨额医疗费,而且头部受到严重创伤,导致生活不能自理,瘫痪在床。
凌女士的丈夫张先生想要向交通事故责任方,请求赔偿。但因凌女士已神志不清,导致赔偿遇到阻碍。现张先生向法院申请认定凌女士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申请为凌女士的监护人。
律师工作
凌女士因交通事故发生意外,家属在与责任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时受阻,遂决定寻求专业法律帮助。律所主任孙刚律师和赵慧律师承接了此案。
律师团队介入后,鉴于凌女士因伤无法出庭主张权益,首要任务便是协助其配偶张先生梳理各类关键证据,包括详尽的交通事故相关资料,如事故认定书、现场勘查记录、医疗诊断报告等,以及能够证明二人夫妻关系的有效凭证,如结婚证、户口簿等,依循法定程序,为张先生申请成为凌女士的监护人,以确保后续赔偿诉讼流程得以顺利启动。
法院审理
经本院审理查明,张先生与凌女士是夫妻关系,育有一子。凌女士因交通事故致头部重伤,瘫痪失语,生活无法自理且不能自主表达意愿。依张先生申请,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凌女士为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无民事行为能力。且凌女士的父亲作为凌女士代理人,认可张先生主张。
法院认为,凌女士依法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张先生作为凌女士的丈夫,申请宣告凌女士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判决如下:宣告凌女士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申请人张先生为凌女士的监护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 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 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应当由该公民的近亲属为代理人,但申请人除外。近亲属互相推诿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为代理人。该公民健康情况许可的,还应当询问本人的意见。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申请有事实根据的,判决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认定申请没有事实根据的,应当判决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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