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实案例
洛阳律师 | 执行异议胜诉:证据链条完整是关键!
洛阳律师 | 执行异议胜诉:证据链条完整是关键!
案情简介
2013年,刘某想要买房,但因受到过刑事处罚,担忧个人征信影响贷款申请,遂与妹夫赵某协商,以赵某名义购房,房屋登记于赵某名下,但双方明确约定实际所有权及使用权归刘某,后刘某自己装修并居住。
2018年,房屋因赵某欠款遭查封执行,刘某不服,遂向法院发起执行异议。
律师工作
刘某因妹夫赵某被执行,致使刘某正居住的房屋被执行,刘某心急如焚,遂向我所求助。我所指派闫栋梁律师和赵慧律师组成团队承办此案。
接受委托后,两位律师迅速投入工作,积极协助刘某准备执行异议诉讼事宜。全面梳理刘某、赵某以及执行人杨某、杜某之间复杂的法律关系脉络,并围绕证明刘某为房屋实际所有权人这一关键核心,准备了详尽的证据材料,包括不限于《房屋买卖合同》、刘某与赵某签订的《协议书》、还贷记录、装修收据等,形成了强有力的证据链条。
法院审理
在庭审中,
刘某述称,涉案房屋由其实际装修、占有和使用,是房屋的实际所有人,应取消另案执行。并提供《房屋买卖合同》、契税完税证明、购房发票、房屋专项维修基金发票、抵押登记费发票、预告登记费发票及其与赵某签订的《协议书》、装修公司出具的领款单、记账凭证、银行交易明细、施工合同、物业公司证明、车位费收据、水电费收据等证据。
执行人(杨某、杜某)辩称,刘某提起的执行异议,缺乏事实依据与法律支撑,依法应予驳回。房屋所有权应以房产部门登记为准,刘某自认是“实际所有权人”、被执行人赵某为“名义所有权人”,此主张与司法解释相悖,其诉求不应得到认可。且涉案房屋已于2018年经法院诉讼保全查封,而刘某迟至2020年9月才提出执行异议,远超合理期限,其异议不合理且不合法。此外,赵某与刘某的亲属关系明显,有理由认为二者存在恶意串通提出执行异议之嫌,此行为不应受法律保护。
第三人赵某述称,房屋的所有权是刘某的,其仅是名义上的购买人。2013年刘某因担心服刑经历影响购房分期办理,因与为其亲戚关系,故而借用其名义进行房屋分期购置事宜,并签订协议证明。购房合同签订时使用了其身份证,但实际的购房资金来源、房贷偿还以及房屋的实际占有、使用、装修和物业缴费等事务,自始至终均由刘某负责。在办理房贷银行卡时,预留的电话号码以及关联还款账号均为刘某所有,每月房贷也一直是刘某偿还。
经法院审理,本案是执行异议之诉,根据刘某提交的证据,可以认定涉案房屋的首付款及贷款由刘某支付及偿还,且涉案房屋刘某已经装修并居住使用。结合以上证据可以认定刘某与赵某之间借名买房事实存在,涉案房屋的实际产权人应为刘某,其对案涉房屋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法院判决不执行该涉案房屋。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一十一条 案外人或者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案外人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第三百一十二条 对案外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经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不得执行该执行标的;(二)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案外人同时提出确认其权利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中一并作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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