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实案例
洛阳经济纠纷律师 | 莫慌!律师协助保证人摆脱债主纠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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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帮他人担保借款,现被起诉承担还款责任。李某作为担保人,需要帮他人还款吗?担保是不是必须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案情简介
2014年11月,赵某因经营生意资金周转困难,向张某借款25万元。双方签订《抵押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 9 个月,月息 1.8%,同时赵某以其房产作抵押。在公证处,李某作为担保人出具《保证函》,承诺对该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公证处出具公证书,赋予《保证函》强制执行效力。
合同签订后,张某依约将25万元借款转账给赵某,履行了出借义务。然而,赵某仅支付了约六个月利息后,便不再还本付息。
因赵某拒不还款,2015年8月,张某依据公证材料向法院申请执行,但因该案可能涉及非法集资犯罪被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法院于2016年7月裁定中止执行。2020年1月,法院裁定公证债权文书因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与事实不符而不予执行。2023年9月,张某再次将赵某、李某诉至法庭。
律师工作
李某因赵某债务纠纷而陷入困境,遂向我所寻求专业法律帮助,期望律师能帮他寻得转机。我所指派江嘉鑫律师担任李某在本案中的代理人,以全力维护李某的合法权益。
接受指派后,江嘉鑫律师迅速与李某沟通,全面了解案件情况,包括赵某借款的背景、借款协议的具体条款、李某担保时的真实意愿与相关细节等。江嘉鑫律师仔细研究了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既往类似案例的司法裁判倾向,捕捉到了案件的关键要点——担保诉讼时效已过,此发现成为李某争取责任豁免的核心突破口。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民间借贷法律事实发生于民法典施行前,依法应适用当时法律规定。案涉借款期限至2015年8月届满,诉讼时效本应自2015年8月起算至2017年8月止。然张某于2015年8月申请执行对李某的公证债权文书,后于2020年3月领取裁定书,依当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规定,对李某的诉讼时效重新计算3年至2023年3月届满,而于2023年9月起诉已超法定诉讼时效。
因李某为赵某出具的连带责任保证函中,并没有约定担保期限,根据法律规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即自2015年8月起至2016年2月届满。张某在此期间并没有要求保证人承担还款责任,故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李某辩称张某起诉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张某未在保证期间内主张权利,保证责任免除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
赵某缺席庭审,视为放弃诉讼权利,其虽涉嫌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活动,但仍应对所欠借款本金及合法利息承担清偿责任。双方合同中关于逾期罚息、违约金等部分约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请求判令赵某偿还借款本金25万元及自2015年8月起的相应合法利息,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赵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张某借款本金25万元及利息。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44 号)
第三十一条 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
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第三十六条 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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