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实案例
洛阳经济纠纷律师 | 父子之间的股权转让,会不会被执行?
洛阳经济纠纷律师 | 父子之间的股权转让,会不会被执行?
案情简介
江某父亲与洛阳某银行之间的债务纠纷一直未解决,洛阳某银行于2022年9月向法院起诉,判决执行江某父亲的财产。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江某父亲根本没有任何财产可供执行。后银行得知江某父亲曾持有XX公司的股权,并在2017年12月以每股一元的价格转让给其儿子江某。
银行认为:被执行人将高额价值的股份以1元的价格转让给其儿子,转让价格明显达不到当时市场交易价格的70%,可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其转让行为影响了银行债权的实现,其父子之间的转让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撤销。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被执行人已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
律师工作
现江某持有处于上升关键期的 XX 公司股份,怕执行被拍卖后,影响公司发展,向我所请求帮助。律所高度重视,指派我所合伙人律师江嘉鑫担任本案的诉讼代理人。
江嘉鑫律师迅速与江某对接,梳理案情后。迅速开展工作,依严谨法律程序展开调查取证,协助江某准备证据(股份转让前后的资产情况、洛阳某银行发放贷款时的资产情况、相关另案判决文书、XX公司股权转让款的去向、XX公司历次股权转让的价格及依据等),为后续诉讼筑牢根基,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依据另案判决已经确认江某父子转让案涉股份,并非无偿,亦非不合理价格,受让方在受让股权时支付了足额对价,也依法履行了受让程序,其持有的第三方公司股份信息也依法向社会进行了公示。且案涉股份转让时其二人仍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上述股权转让行为并未实际损害到洛阳某银行作为债权人的相关权益。
结合本案,银行提供的证据并不能推翻或改变这一认定。银行对本案的诉讼请求因其提交的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驳回洛阳某银行的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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