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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经济纠纷律师 | 业主与保安争执中,保安突发疾病死亡,业主是否需承担责任?

2024-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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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经济纠纷律师 | 业主与保安争执中,保安突发疾病死亡,业主是否需承担责任?




河南思宏律师事务所洛阳律师



业主与保安就缴纳停车费用发生争执,争吵中保安突发疾病死亡,保安家属认为是业主无理取闹,长时间激烈争吵,造成保安死亡,遂起诉业主要求赔偿。法院将如何判决?业主是否需承担责任?



案情简介


2022 年 2 月,吕某驾车抵达洛阳某小区门岗处,因停车费问题与小区保安杨某产生争执。吕某称杨某曾承诺: “缴三个月停车费可以免两个月停车费”,现还在免费期不需交纳。但杨某对此不予认可,催促吕某缴纳停车费双方为此发生争执。争执中吕某报警,警察很快到达现场,对双方进行劝解。但杨某因情绪激动晕倒在地,吕某随即拨打120急救,后杨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发后,保安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吕某对杨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工作


吕某因陷入棘手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向我所求助后,律所高度重视,指派资深律师马峥担任本案的诉讼代理人。


马峥律师迅速吕某沟通交流,梳理事件脉络细节,精准锁定关键信息。秉持公正、依法理念,依严谨程序开展调查取证,协助吕某准备证据(调取事发时段监控视频、寻访彼时在场证人等),为接下来的诉讼筑牢坚实支撑。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吕某与杨某因停车费事宜沟通、争辩近二十分钟,其间无肢体冲突,亦无充足证据表明吕某使用辱骂等过激言语。且根据医院的诊断证明,杨某死亡原因为心源性猝死。目前证据不足以证实吕某的行为与杨某的死亡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杨某并非是身体健康存在明显不良特征的人员,不能强求吕某负有过高注意义务,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和一般人的认识范围,该争执行为一般不足以导致人员发生死亡的后果。吕某既无促使或放任杨某死亡的主观故意,亦无疏忽过失,对杨某死亡不存在过错。故杨某家属要求吕某承担民事责任于法无据。


此外,杨某死亡后,杨某家属已经在本案之前向杨某提供劳务的XX保安公司主权侵权责任,生效判决已经认定杨某自身在侵权行为中负有 80%的责任,XX保安公司承担 20%的侵权责任。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与接受劳务一方的关系为不真正连带债务,即指数个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而对于同一债权人负有以同一给付为标的的数个债务,因一个债务人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均归于消灭。因此,杨某因死亡所造成的侵权损失的债务已经消灭,杨某家属要求吕某承担侵权责任,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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