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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经济纠纷律师 | 冤!被人贷款明明没受益,为何要还贷款?

2024-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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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经济纠纷律师 | 冤!被人贷款明明没受益,为何要还贷款?




河南思宏律师事务所洛阳律师




案情简介


2014年4月,黄某取走李某身份证后,擅自以李某名义与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贷款合同》,10万元贷款当日就打入了李某账户,该款项被黄某全部领走并转入其私人账户,而李某对贷款发放一事,全然不知情。



2017年,创贷中心作为涉案贷款的保证人,在贷款到期承担保证责任后,向李某追偿此笔贷款,李某才知晓自身莫名背负债务。李某实际并未领取、使用该贷款,故而拒绝还款。随即被创贷中心诉至法庭。


2018年3月,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李某作为借贷主体承担偿还责任。李某深感不公,因其确未受益于该笔贷款,遂依法提起上诉,然上诉结果仍维持原判。




律师工作


李某蒙冤,遭法院判令承担还款责任,实则未从涉案贷款中获益,遂向我所求助。我所指派资深律师江嘉鑫担此重任。江嘉鑫律师第一时间与李某沟通交流,案情了解后进行深度剖析。


经查明,黄某以其他说辞借取多名村民身份证办理贷款,这些村民无端被卷入债务。根据现有证据,另案法院判定,银行卡不是李某本人办理并领取,故银行卡合同对李某不发生法律效力。江嘉鑫律师整合案情与证据,依法向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



法院审理


法院再审查明认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其他担保人追偿。本案李某与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贷款合同》,后发放贷款的银行卡被创贷中心领走,并由案外人黄某将卡内余额汇入其账户。创贷中心既是该笔贷款的担保人又是贷款款项发放的具体实施者,其无法证明案涉贷款实际发放给了李某,故创贷中心以案涉贷款为由向李某行使追偿权,要求承担还款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撤销原审判决李某无需承担涉案贷款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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