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实案例
洛阳律师 | 离职员工开店竟“盗用前公司设计",律师亲自取证,帮助维权!
洛阳律师 | 离职员工开店竟“盗用前公司设计",律师亲自取证,帮助维权!
案情简介
2021年11月,洛阳某商贸公司与吴某签订鸡蛋销售代理合同,合同期限1年(2022年10月结束)。2022年2月,武某开了个食品店,未经商贸公司同意,将与商贸公司享有著作权的《豫美礼盒》相似的图案印刷至鸡蛋礼盒上并对外销售。商贸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洛阳某商贸公司设计美术作品《豫美礼盒》于2022年7月申请专利,创作完成日期2021年10月,首次发表2022年1月。
律师工作
受商贸公司委托,我所承接其公司商业侵权维权案件。律所指派专业能力强且极具责任感的刘磊律师代理此案。
经查明,杜某曾在商贸公司工作过,对商贸公司的《豫美礼盒》样式很熟悉。杜某离职后,成立了食品店,并涉嫌盗用公司礼盒设计,用于其经营的食品店鸡蛋包装。此行为严重损害了委托方的合法权益,并对其商业声誉造成不良影响。
我所刘磊律师在接到委托后,对现有的初步证据进行了全面梳理与整合,理清案件的基本脉络与关键要点。为确保证据的合法性与有效性,刘磊律师积极联系公证机关,详细阐述案件情况并协调相关公证事宜。2023年9月,刘律师陪同公证人员前往杜某经营的食品店,依法购买了带有侵权礼盒设计包装的鸡蛋产品。此次购买行为经过公证机关的严格公证,所取得的实物证据真实可靠、程序合法,为接下来的诉讼提供了实质性的关键支撑。
法院审理
经法院审理认为,商贸公司提供的美术作品著作权登记证书能够认定其是案涉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其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食品店经营者武某曾在商贸公司任职,熟悉《豫美礼盒》样式。食品店所售鸡蛋礼盒与《豫美礼盒》虽有部分差异,但在文字选取、整体色调、排版布局上高度近似,构成实质性相似。食品店未经许可,擅自印制相似包装用于销售,侵害商贸公司的发行权、复制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对于商贸公司要求武某承担责任的诉求,因个体工商户诉讼应以营业执照字号为当事人,故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本案中,商贸公司未举证证明食品店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数额或食品店因侵权所获利润的数额,故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综合考虑涉案美术作品的独创性、食品店的经营规模、主观过错程度侵权方式以及商贸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开支等情节,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8000元。
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食品店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洛阳某商贸公司《豫美礼盒》美术作品著作权的行为;
二、被告食品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洛阳某商贸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8000元。
法条链接
第五十四条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了必要举证责任,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等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等;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等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审理著作权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侵权复制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对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设备等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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