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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劳动纠纷律师 | 发生工伤后如何维权?都赔偿什么?怎么计算?

2024-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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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劳动纠纷律师 | 发生工伤后如何维权?都赔偿什么?怎么计算?




河南思宏律师事务所洛阳律师




案情简介


2020年8月,杜某在河南某建筑A公司承建的宜阳某工地从事外架升降工作,同年10月在工作时摔伤。杜某先被送至附近医院急救,因伤势严重转至洛阳某医院,诊断为重型颅脑损伤、胸部外伤、骨盆骨折等多处重伤,后在洛阳多家医院治疗,于2021年12月出院。


2021年11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认定A公司为工伤保险责任单位。A公司申请行政复议被驳回,后提起行政诉讼,一审败诉后上诉,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原判。



2022年5月,劳动能力鉴定中心鉴定杜某为六级伤残。


杜某因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23年5月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A公司向杜某赔偿46万元,双方均不服再次提起诉讼。



律师工作


杜某工作时受伤,在医院治疗中发现伤情严重,公司却不再赔偿。其家人遂向河南思宏律师事务所求助,想要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律师了解情况后,开始着手准备证据,经鉴定杜某伤残等级为6级。


依据法律法规计算,结合杜某的薪资(300元/日),杜某的赔偿金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44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8897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9233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08000元、伤残津贴54000元、住院伙食费10525元、住院营养费8420元、住院交通费8420元、劳动能力鉴定费400元,总计714665元。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关于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出具的《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能否作为工伤赔偿依据的问题。A公司认为该鉴定是在确定其为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生效判决作出前所作,应重新鉴定。在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作出时,A公司是否为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诉讼虽未结束,但不能否认其最终生效判决被确定为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事实。A公司向本法院提交重新鉴定申请,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受理劳动能力鉴定的部门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而非人民法院,法院不予受理。



关于杜某的工资,双方均未提供工资表或工资发放凭证予以印证,但A公司提供的证人陈某陈述的杜某日工资为260元至280元,结合证人证言及杜某的陈述,对杜某日工资认定为270元,月工资为5872.5 元(270元/天×21.75天)。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93960元(5872.5元/月×16个月)。



关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领取时工伤保险关系终止。杜某2023年4月申请仲裁,其主张的“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为2023年3 月,法院对该时间予以认定。故杜某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355元/月)为基数计算,法院予以支持。综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 88970元(6355元/月×14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 292330元(6355元/月×46个月)。


关于停工留薪期工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结合杜某住院就医情况,A公司应向杜某支付12个月,即70470元(5872.5 元/月×12个月)。


关于伤残津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A公司应支付杜某伤残津贴,从杜某鉴定结论作出的次月(2022年6月)计算至解除劳动关系时共计10个月在合理范围内,经计算为35235 元(5872.5 元/月×60%×10个月)。


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依据豫人社办规定,应为25元/天,经计算杜某住院天数为421天,费用为10525元(25元/天×421 天)。关于交通费和营养费,杜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花费情况,法院不予支持。鉴定费400元,本院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如下:河南某建筑A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杜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396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8897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9233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70470元、伤残津贴 3523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525元、鉴定费400元,合计591890 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七条 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按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标准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五级十六个月,六级十四个月,七级十二个月,八级十个月,九级八个月,十级六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五十六个月,六级四十六个月,七级三十六个月,八级二十六个月,九级十六个月,十级六个月。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百分之三十。


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关系同时终止。工伤职工距正常退休年龄五年以上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支付;距正常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每减少一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百分之二十;距正常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按百分之十支付。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不得减少按照失业保险规定应当享受的待遇和按有关规定应当享受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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