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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经济纠纷律师 | 工程质量纠纷,违约责任怎么划分?

2024-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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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经济纠纷律师 | 工程质量纠纷,违约责任怎么划分?




河南思宏律师事务所洛阳律师




案情简介


2021年3月,A公司与B公司签订《工程合同书》,约定B公司将位于栾川县某房建项目中的木门、防火卷帘、防火防盗门等工程交由A公司负责制作、安装,B公司向A公司支付工程款60万元。


合同签订后,A公司为B公司提供并安装了大部分木门和防火防盗门,期间B公司向A公司支付货款共计58万元。然而,双方的合同并未完全履行,B公司以A公司提供的木门存在质量问题且部分防火门未安装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A公司赔偿损失。




律师工作


A公司将本案委托至我所。我所作为被告代理方,迅速指派经验丰富的马峥律师负责。马峥律师立马与A公司代表沟通,深入剖析案情,指导其整理与B公司的经济往来资料,对款项收付、交易记录逐一甄别整理,同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力求减轻被告责任、减少损失,捍卫其权益。




法院审理



法院对双方的争议认定如下:


关于成品木门问题。未安装木门数量及价款,A公司自认未安装木门共 49 个,该部分木门合同价款为 4.5万元。已安装的木门,B公司主张A公司安装的木门存在质量问题,并向法庭提交检验报告和照片为证。A公司辩称是B公司协调工作不当致使积水泡坏木门。法院认为B公司提供的照片无法直观确定木门变形原因,双方都未能证明木门损坏是B公司管理不善还是木门质量问题所致。后B公司自行拆除所有已安装木门且未交还A公司,木门灭失责任应由B公司承担。


关于未安装防火防盗门数量及价款。A、B公司在庭审中均认可有33个防火门未安装,总价款6万元。B公司另主张有3个总价款5000元的防火门未安装,A公司在庭审中辩称因B公司所发尺寸不对最初未安装,后填充安装,但未提交相关证据,法院对这3个防火门未安装的事实予以认定、采信。总价款6.5万元的 36 个防火防盗门应从总价款中予以扣除。


关于合同外增加工程价款。根据A公司提供的B公司工地负责人邓某 2021 年 3 月至 8 月的聊天记录为证,B公司在合同履行中向A公司增加订单,价款共9万元,应由B公司予以支付。


关于B公司主张的拆除、维修、罚款等问题。B公司主张其拆除的390个木门和60个防火门,支出拆卸和运输费,并提供5张照片。该部分木门现下落不明,且照片无法核实门的具体数量,对其拆卸费用主张不予支持。B公司主张A公司支付6000元油漆维修费且有发票,因合同约定A公司在保修期内负责维修却未履行,A公司应为支付。B公司主张3500元灌浆工人工资,但未提交相关支付记录,法院不予支持。B公司支出的3000元公证费非诉讼需要支出的合理必须费用,法院不予支持。B公司主张A公司承担因成品木门质量和安装问题被业主单位罚款10万元,因B公司未证明罚款是否实际扣除,对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B公司应付工程款计算为:约定工程价款60万元 + 增加订单款项9万元 + 维修费用6000元 - 未安装木门价款11万元(成品木门4.5万元+防火门6.5万元) = 58.6万元。因B公司已付工程款未达应付款数,故对其要求A公司赔偿损失的诉求不予支持。B公司请求解除2021年3月《工程合同书》,鉴于双方履行中产生纠纷并中止,B公司已另行安装,合同无继续履行必要,对该解除主张予以支持。涉案合同解除后,相关维修保修条款对A公司不再有约束力,且已安装门已交付使用且过一年质保期,对B公司要求A公司履行保修及终身维护义务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如下:A、B公司于 2021 年 3 月签订的《工程合同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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