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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经济纠纷律师 | 走访60多家取证,为幼儿园讨回公道!

2024-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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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经济纠纷律师 | 律师走访60多家取证,为幼儿园讨回公道!





河南思宏律师事务所洛阳律师




案情简介


2019年4月,洛阳某幼儿园与A公司签订招生协议书,A公司负责招生至满园。协议约定:截止时幼儿园所收学费的2%付给A公司,期限1年,签订时幼儿园交1000元押金,协议结束退还(因幼儿园原因取消协议,押金不退)。


招生时,A公司要求学生家长将学费统一交至B公司的“免单通”平台,总计35万元学费交至平台后,幼儿园仅得80%,20%被平台扣除。且A公司还向学生家长承诺“6折上学”的优惠活动,不是通过现金返现的方式,而是以“特色课”形式优惠,但未履行。后家长向幼儿园索要差价,幼儿园为避免不良影响,先行返还现金3万元。


2019年8月,B公司的“免单通”平台因涉嫌欺诈被封,家长不再信任A、B公司,出现大规模网上平台退费项目,导致幼儿园生源减少,损失严重,A公司也停止按约招生。幼儿园找A公司协商,A公司态度蛮横,无视合同约定,幼儿园将A、B公司告上法庭请求赔偿。




律师工作


幼儿园因A、B公司的相关行为遭受了巨大经济损失,向思宏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律所受理后,了解到案件的基本情况,却发现存在严重问题——证据材料缺失。


在此情形下,律所精心指派了两名专业律师,即豆岩森律师和王振律师,负责代理此案。这两位律师迅速投入工作,积极展开证据收集行动。他们不辞辛劳地走访了60多位学生家长,在与家长的沟通中,他们认真询问每一个细节,不放过任何有用的信息,并详细制作笔录。经过不懈努力,他们成功收集到了大量有力证据。这些证据成为了案件审理中的关键支撑,为幼儿园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最终在开庭之时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幼儿园与A公司签订协议的目的是帮助幼儿园续费招生至满园。但A公司在招生中对家长承诺六折上学返现 40%,后与B公司合作,利用B公司的“免单通”平台收学费,通过后台设定进行利益分配,其中返给家长的只占比12%,在这种利益分配设置下只有后期资金进入才能向前期家长返现40%。幼儿园发现该营销模式有问题停用该平台,导致承诺家长的40%返现无法兑现,幼儿园先行向家长返现3万元。因平台返现设置与A公司向家长承诺的差额较大,平台返现无法进行,幼儿园与A公司签订的协议无法继续履行,幼儿园要求解除协议,法院予以支持。


A公司推荐幼儿园使用“免单通”平台,违背协议中收费2%的约定,导致幼儿园损失收费18%即6.3万元(35万元×18%),鉴于双方履行合同均有过错,法院酌定A公司承担50%损失即3.15万元(6.3万元×50%)。


幼儿园与A公司利用B公司“免单通”平台进行招生活动,因平台设置导致无法兑现向家长返现 40%的承诺,幼儿园向家长退费3万元。关于该部分退费因幼儿园对A公司向家长宣传时并未阻止,且幼儿园注册使用过平台,故该部分退费损失不予支持。


幼儿园主张A公司返还1000元押金,因协议无法继续履行双方均有过错,非幼儿园单方解除合同,依协议约定,A公司应予返还。




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如下:


一、解除洛阳某幼儿园与A公司于2019年4月签订的协议书;


二、A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洛阳某幼儿园赔偿损失3.15万元;


三、A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洛阳某幼儿园返还押金1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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