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实案例
洛阳劳动纠纷律师 | 公司不认员工,律师帮你多证据证明劳动关系!
洛阳劳动纠纷律师 | 公司不认员工,律师帮你多证据证明劳动关系!
案情简介
2017年4月,任某通过“58同城”招聘网站与广东省某起重搬运公司(以下简称起重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但双方未签署书面合同,仅口头约定待遇,不需要考勤,根据具体工作任务安排时间。
后于2018年3月,任某在操作吊装桩机作业过程中,因操作不当致使起重机直接翻车损毁。事故发生后,起重公司为此支付了施救、修理机器等费用,且因无法作业遭受直接经济损失。起重公司多次与任某协商赔偿遭拒,遂将任某告上法庭。
律师工作
任某在工作期间引起设备损坏事故,被起重公司告上法庭,这让他惊恐万分。随后,任某来到河南思宏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我所律师先是对任某进行了安抚,通过耐心的沟通与疏导,使其慌乱的情绪得以平复,随后律师详细了解整个案情,并展开了深入的分析。
律师指出,虽然任某与起重公司未曾签订劳动合同,但仍可从多方面准备证据来证明二者的劳动关系,进而维护任某的合法权益。这些证据包括工资流水记录、与起重公司人员在关系存续时间内的往来情况,如伙食费缴纳记录、安排工作的聊天记录以及使用生产工具的记录等。基于这些,律师撰写答辩状为即将到来的诉讼做全面的准备,力求在法庭上为任某争取到公正的结果。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判定,原、被告之间为劳动关系,理由如下:
一、主体资格。原告是符合法定条件的用人单位,被告是符合劳动年龄条件的自然人,双方的主体特征各符合劳动关系的主体特征。
二、主体地位。原告主张被告有权拒绝其安排的工作且曾拒绝进行施工,但未能举证证明,本院依法不予采信。结合已查明的事实,被告需服从原告工作安排,且原告为被告提供住宿、伙食与生产工具。据此,被告除劳动外还接受原告管理、从事原告分配工作,双方存在行政隶属关系,符合劳动关系主体地位特征。
三、关系特征。原、被告双方的关系建立于2017年4月,至案涉事故发生时(2018年3月)已存续将近一年,该关系存续情况不符合劳务关系“临时性、短期性、一次性”等的特征,更符合稳定、持续的生产资料、劳动者与劳动对象相结合的劳动关系的特征。
四、关系建立及工作内容。被告从事的起重吊装工作,而原告的经营范围包含起重吊装,且原告曾在“58同城”网站发布招聘信息,招聘特种车司机。
法院认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为建立劳动关系,故原告主张双方之间并非劳动关系,不予支持。 案涉事故发生于原、被告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基于原告安排驾驶案涉车辆,因此该争议属于劳动争议。鉴于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前置,而本案未经劳动仲裁,本院依法驳回原告起诉,原告应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就其与被告的劳动争议案件申请仲裁。
法条链接
第七十九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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