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实案例
洛阳经济纠纷律师 | 利息之争,汇票还款利息究竟怎么算?
洛阳经济纠纷律师 | 利息之争,汇票还款利息究竟怎么算?
案情简介
2012 年 3 月,席某和莘某合伙开办栾川县某商贸公司,后吴某入股参与经营。栾川县某商贸公司向吴某借款 200 万元,于2016 年 9 月补写借条,约定借款从 2014 年 1 月 1 日起,月利率1.2%,借条长期有效,借条有莘某、席某签字和指印。
2017年5月,吴某与栾川县某商贸公司达成还款协议,并交付吴某2张各5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2017年11月11日到期),借条约定利息随后再议。后于2017 年 8 月向吴某承兑一张 75 万元汇票(2018 年 1 月 20 日到期)、2017 年 12 月承兑一张 25 万元商业承兑汇票(2018 年 6 月 21 日到期),至此 200 万本金已还清。
后双方就利息协商无果,席某、莘某拒绝支付吴某利息,吴某不服,将席某、吴某及栾川县某商贸公司告至法庭。
律师工作
吴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了河南思宏律师事务所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律所指派了在经济纠纷案件方面经验丰富的马峥律师,他以专业的素养和严谨的态度接待了吴某,在接待过程中,对案件事实展开了全面且深入的了解与剖析。
在处理借款利息这一关键问题时,马峥律师采用以实际收款情况为依据的原则,依据约定利率(月利率1.2%)对不同阶段的利息进行了精确计算,具体计算如下:
自2014年1月1日起按本金200万元计算至2017年11月11日止,计1112000元;
自2017年11月11日起按100万元为本金计算至2018年1月20日,计28000元;
自2018年1月20日起按本金25万元计算至2018年6月20日,计15000元;以上合计115.5万元。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对借款利息及计息时间的计算是否正确的问题
法院审理认为,三被告主张原告放弃利息提供的相关证据。其一,2017年5月还款协议第一条约定“按借条约定利息随后再议”,此仅表明利息待定。其二,2017年12月股东会议纪要上,讨论了欠原告借款25万元的还款方式,对利息部分原告表示放弃,但会议纪要并未记载原告放弃利息,依据不足。因此,原借条关于利息的约定仍然有效,借款利息应按月利率1.2%的标准计算。关于栾川县某商贸公司以承兑汇票偿还借款,是以吴某收到承兑汇票之日还是到期日为还款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四条第四款“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之规定,以票据交付的,票据交付之时,借款人不一定取得资金的控制权,司法解释规定,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生效。本案中,吴某收到承兑汇票时尚未取得票据权利,需至承兑汇票到期日才可请求支付票据金额,故应以承兑汇票上载明的到期日为还款日。
法院判决:栾川县某商贸公司、席某、莘某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吴某借款利息115.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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