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实案例
洛阳离婚律师 | 前夫债务牵连前妻,这合理吗?
洛阳离婚律师 | 前夫债务牵连前妻,这合理吗?
案情简介
王女士与王先生曾是夫妻,两人于2014年离婚。近日,因前夫王先生和一位张女士的民事合同纠纷,法院一审判决王女士与前夫王先生共同偿还张女士的债务。
原来,自2006年至今,王先生与张女士就有债务关系往来;2011年5月,王先生向张女士出具给房协议一份,内容载明承诺给张女士一套房,一直未交付。2016年8月,因老房拆迁社区分房,王先生重新出具的一份《给房协议》,其中明确承诺分房时给予张女士一套房。2018年12月,社区分房后至今,王先生仍未将此承诺兑现给张女士,最终使得王女士也被张女士告上法庭。
法院判决
在庭审中:
王女士上诉辩称,一审法院将涉案金额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王先生与张女士于2016年8月签订的协议与王女士无关,王女士并不知情,且未在该协议书上签名盖章。王女士与王先生在2014年已经离婚,该债务不应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王先生上诉辩称,应撤销给张女士交付一套房的判决,以上协议均系被胁迫所签,请求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张女士的诉讼。
张女士上诉辩称,2011年及2016年王先生给张女士出具的名为协议实为承诺,是因之前纠纷协调后达成的合意。王女士于2014年与王先生办理形式上的离婚手续,不能对抗2006年至今王先生向张女士所负债务及承诺。且2006年后王先生因张女士房子所得补偿款用于家庭共同建房经营,此为家庭债务。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综上,王先生该债务并非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且张女士亦未提交证据证明该债务用于王女士、王先生夫妻共同生活,故张女士主张王女士共同承担责任不予支持。王先生主张以上协议均系被胁迫所签,但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故王先生签署的《给房协议》合法有效。王先生应当依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向张女士交付房屋一套。
本案经法院审理,判决如下:王先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张女士交付房屋一套,如交付不能,应选择确定的一套房屋折价以人民币形式支付;王女士对王先生的上述债务无连带履行责任,不用承担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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