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实案例

洛阳律师 | 合同责任别乱担,不是签者不负责!

2024-10-29
浏览次数:
返回列表

洛阳律师 | 合同责任别乱担,不是签者不负责!



微信图片_20241024102443.png


案情简介


2018年,王某承包渑池某工程公司项目,范某为分包人。同年8月,范某找到李某并派发工作,签订《钢筋工程施工协议》一份,合同签订好,李某就带领工人开始作业。2020年10月,因验收不合格结束。


由于李某一直未能获得应得的报酬,2021年2月,李某为了追讨款项,找到了该工程的承包人王某。随后,王某向李某出具承诺书,明确写明欠李某工程款23万元,可将原本抵押给范某的房子,转抵押给李某,以此作为支付李某工程款的一种保障。


后李某仍未得付款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范某支付李某23万元及利息,王某有连带责任。现范某不认可一审结果,提出上诉请求。


律师工作


河南思宏律所的律师团队在接受范某的委托后,迅速开展全面深入调查。通过查阅大量的工程资料、合同文件以及与相关人员的沟通交流,清晰地梳理出了案件的事实脉络。


为了维护范某的合法权益,律师团队帮助范某准备了充分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范某不知王某给李某出具承诺书一事;因验收出现问题导致停工,李某实际施工部分的工程量和应得劳务费是10万元而非23万;王某或渑池某工程公司需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判决


经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关于承诺书能否作为范某与李某结算的依据问题。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王某与李某单独签订合同,在缺乏授权或事后追认等合法情形时,王某对李某的承诺付款行为不能直接约束范某。


关于劳务费数额确定问题。承诺书本身并未明确李某完成工程价款的具体计算依据,原审仅以此承诺书来确定劳务费数额,依据明显不足。依据现有证据无法对李某已施工部分的应得总价款作出认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范某自认欠李某劳务费10万元,10万元应由范某先行支付给李某,若李某认为其施工部分劳务费超出10万元可另行主张。


关于利息问题。范某欠付李某劳务费没有支付,造成李某损失,范某主张不应承担利息,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范某主张王某承担连带责任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依据上述法律规定,王某出具承诺书的行为已经构成债务加入,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关于范某主张渑池某工程公司承担连带责任问题。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案涉《施工协议》是范某与李某之间签订,渑池某工程公司与李某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对于此项诉求,本院不予支持。


法院审理后判决如下:撤销一审法院判决;范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李某10万元及利息;王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河南思宏律师事务所 - 您身边的法律专家


⭕ 免费咨询电话:156 7039 6800

⭕ 律所办公地址: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长兴街与太康路交叉口东北角上德苑商铺三层 

⭕ 律所办公邮箱:lyshls@163.com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