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实案例
洛阳交通律师 | 交通事故赔偿,借车者小心啦!
洛阳交通律师 | 交通事故赔偿,借车者小心啦!
案情简介
2020年8月,李某醉酒后驾驶小型轿车(经鉴定血液中乙醇含量88.4mg/100mL),载着曾某、段某、李某三人在定鼎北路定鼎大桥行驶,先撞上道路护栏,后又追尾秦某驾驶的货车,致水泥护栏碎块掉落砸伤南某的轿车顶部;李某、段某受伤、洛阳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桥梁管理分公司及洛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设施工程大队护栏损坏、三车受损。
2020年9月,洛阳市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秦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南某、曾某、段某、李某、洛阳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桥梁管理分公司、洛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设施工程大队不负事故责任。
现货车的实际管理人宋某将李某、轿车所有人樊某(曾某之妻)、曾某、洛阳某保险公司诉讼至法庭,要求判令各被告赔偿车损、车损评估费、施救费、营运损失。
案件处理
樊某和曾某夫妇二人,被告上法庭焦头烂额,他们二人决定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于是来到了思宏律师事务所。思宏律师事务所作为一家专业的法律服务机构,拥有经验丰富的律师团队和完善的服务体系,将以负责的态度为樊某和曾某夫妇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帮助他们分析问题、制定解决方案,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在庭审中:
被告樊某辩称,与李某并不认识,并未交付车辆给李某,车辆虽是樊某所有,但交付给樊某的配偶曾某管理、使用。交付时,曾某有驾驶资格且无不能驾驶机动车的情形。李某是车辆使用人,应由李某承担赔偿责任。宋某无道路运输经营资质,以货车公司的名义从事道路运输,是挂靠运营,其营运损失因违法,不应支持。保险公司未明确的说明免责条款,对樊某不应生效,不应免责。
被告曾某辩称,车辆并非由曾某交付给李某驾驶,车钥匙是酒吧经理交给李某,曾某已经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
被告人洛阳某保险公司辩称,李某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存在法律规定和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拒赔情形。
第三人货车公司述称,与宋某是租赁合同法律关系,货车公司与本案无直接关联。
被告李某未作答辩。
法院判决
经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本案交通事故中,交警部门已作出责任认定,认定被告李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秦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被告樊某的丈夫曾某以工作为由开走该车,合乎常理,且原告宋某未举证证明被告樊某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曾某事故发生时在李某车内,称其阻止李某驾驶证据不足。其作为车辆实际管理人,明知李某醉酒仍放任其驾驶致事故,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被告洛阳某保险公司,事故车辆虽在该公司投保交强险和三责险,但驾驶人李某无证且醉酒驾驶,有免赔拒赔情形,投保人和驾驶人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此应有明确认知,故不应承担交强险和三责险责任。
故原告宋某在本案中的交通事故损失,应先由李某、曾某共担70%责任(共担责任中,李某担60%,曾某担40%),宋某自担30%。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车辆损失、施救费、评估费予以支持,停运损失虽于法无据,但因车辆在经营时受损,给予部分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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