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实案例
洛阳律师 | 思宏律师出手,逾期罚息不滚利!
洛阳律师 | 思宏律师出手,逾期罚息不滚利!
案情简介
2017年,A公司与洛阳B银行,签订了4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金额共计1600万元,借款期限均为1年,且四份合同对借款利率、罚息利率和计息、结息进行了约定。后B银行因催要A公司剩余本金及利息无果后,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基于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则,判定A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及复利。A公司对一审判决中要求A公司承担罚息复利的判项不服,提出上诉。
法院判决
在庭审中:
A公司诉称,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中,上诉人承担罚息产生的复利这一判项。其理由为:借款合同仅约定对未按时还清的利息计收复利,既未明确该利息是否涵盖逾期罚息,也未规定被上诉人有权对逾期罚息计收复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应当计算复利的利息指的是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而并非是对贷款逾期后的逾期利息计算复利。
B银行辩称,坚持一审时的意见。
经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关于逾期利息是否应计收复利的问题,逾期利息本质上是一种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已经是对B银行的损失进行了补偿,且体现了对A公司逾期还款行为的惩罚,若再对逾期利息计收复利,有违公平和损失填平原则。A公司主张不承担罚息产生的复利,本院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如下:撤销A公司承担罚息产生的复利这一判项,其他部分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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