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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律师 | 父债子偿?这是错误的观念!

2024-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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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律师 | 父债子偿?这是错误的观念!

 

河南思宏律师事务所洛阳律师


“父债子还”这句话在民间流传很广。通常,人们觉得如果父亲欠了债,儿子就应该替父亲把债还上。

在法律中可不是这么规定,一般情况下,每个人都是独立的个体,父亲欠的债应该用父亲自己的财产去还,儿子没有必须要替父亲还债的义务。只有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比如儿子自愿决定帮父亲还债,或者儿子继承了父亲的遗产,那就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有义务去偿还父亲的债务。如果儿子没有继承遗产或者不愿意帮忙还债,那就不用替父亲还账。

总之,不能简单地认为“父债子还”是天经地义的事儿。

案情简介


2013年7月,范某向谢某和牛某借款5万元,借条明确约定月息2分。2014年7月,范某再次借款5万元。自借款发生后,范某依约以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2015年5月。其后,范某偿还本金2.5万元。

原告认为,被告范某之子范某浩作为家庭成员,也应承担还款责任,故范某和儿子范某浩被告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在庭审中:

原告谢某辩称,曾上门催债,范某浩接待了原告谢某。范某浩承诺他爸借原告的钱,以后由他拼命挣钱来还(有录音为证)。

被告范某未到庭,也未提交答辩意见。

被告范某浩辩称,与原告谢某之间不存在任何借贷关系,范某浩没有与谢某签订任何借款合同,也未出具任何相关凭证。

伊川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对于第一笔借款,范某出具的借条显示出借人为谢某与牛某。原告谢某仅提交牛某所写《证明》,但其真实性无法核实,且原告未明确牛某在该笔借款中的份额及是否放弃相关权利。且范某已偿还借款本金2.5万元,依据相关法律,在债务人给付不足且双方未明确约定时,应优先履行已到期债务。结合本案借款发生时间,此2.5万元应视为被告对第一笔借款本金的偿还。故对原告依据该借据主张被告仅向其偿还该笔借款及利息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第二笔借款,有借条为证,借贷关系合法有效成立。虽双方未书面约定借款利息,但原告提供了被告范某的付息流水明细,且被告孙某认可双方约定月利率为 2%。故该笔借款应认定原告与范某明确约定了月利率 2%的借款利息。经计算,借款利息约7万元,对原告主张被告范某支付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

对于范某浩是否应承担还款责任,原告提供对话录音,未与范某浩就债务承担进行明确约定,所以对原告主张范某浩承担还款责任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

本案经法院审理,判决如下:被告范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谢某第二笔借款本金5万元及相应利息共计约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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