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实案例
洛阳交通律师 |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多方被告谁来担责?
洛阳交通律师 |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多方被告谁来担责?
2013年12月某日18时20分,在洛吉快速通道附近,张先生的父亲驾驶电动自行车与李先生驾驶的轻型厢式发生交通事故,张先生的父亲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亦损坏。
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轻型厢式货车所有人为A公司,李先生负事故主要责任,张先生的父亲负次要责任,此次事故被认定为重大交通事故。
河南思宏律师事务所接受了张先生的委托。经调查得知,李先生为案涉事故车辆驾驶人,该车属A公司所有。事故发生时,李先生受B公司指派驾驶货车送货,在返回途中与张先生的父亲相撞致事故发生。该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且事故处于保险期间内。李先生在B公司打工,工资虽由C公司发放但实际由B公司出资。
律师团队仔细计算相关损失,包括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财产损失费、处理事故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约50万元。思宏律所随即代理张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为张先生争取合法权益,以告慰逝者,抚慰生者。
在庭审中:
被告李先生辩称,对事故的事实无异议,但本人被判刑了,就不应再赔偿了。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保险公司在核实肇事车辆的行车证、驾驶证、保单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在交强险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被告A公司辩称,肇事车辆所有人是A公司属实,但肇事人李先生并非是职务行为,而是在下班时间发生的事故,属于公车私用行为,且其违章违法已构成犯罪,其行为不应该由公司负责,应由其本人承担责任。
被告B、C公司辩称,肇事人李先生是A公司员工,与B、C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其发生事故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不应当由B、C公司承担。
被告人李先生犯交通肇事罪一案,2014年4月某日的开庭笔录中载明:审判员问“你当天开车干什么”,李先生回答“送货”;审判员问“谁让你去的”,李先生答“B公司,我是这公司的员工,当天就是给这个公司送货的”。
关于主体责任的认定:
李先生犯交通肇事罪,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6个月,李先生是B公司的工作人员,本次事故是李先生在履行职务行为过程中发生,有刑事案件的庭审笔录相印证,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A公司是事故车辆的所有权人,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中没有显示车辆存在缺陷,也没有证据证明A公司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存在其他过错,A公司对本次事故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C公司与A、B两家公司虽然股东交叉,但股东交叉并不是认定关联公司的唯一条件;且三家公司的登记住所并不相同,不能证明A公司、B公司、C公司是关联公司;C公司对本次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B公司是事故车辆的使用人,而且是李先生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原告的损失。
经法院审理,对本案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保险公司需在交强险限额内对原告张先生进行赔偿。被告B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张先生剩余损失。
河南思宏律师事务所 - 您身边的法律专家
⭕ 免费咨询电话:156 7039 6800
⭕ 律所办公地址: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长兴街与太康路交叉口东北角上德苑商铺三层
⭕ 律所办公邮箱:lyshls@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