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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交通律师 | 交通事故受伤,这些费用都能找对方要!

2024-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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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交通律师 | 交通事故受伤,这些费用都能找对方要!



河南思宏律师事务所洛阳律师




案情简介


2019年4月,夏某驾驶小型轿车因避让其他车辆违规操作,撞上骑着电动车的凌某,致使车辆受损、凌某重伤。


洛阳市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夏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凌某无责。另查明,涉案车辆已在洛阳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与商业险,且保险公司已依据保险条款,在赔付范围内向凌某支付了 35 万元。


后夏某却拒绝继续承担对凌某的赔付责任,凌某提起诉讼,要求夏某承担剩余应赔付的款项。



律师工作


凌某无辜受到伤害,身心都受到重创,向我所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律所高度重视,指派合伙人律师闫栋梁和资深律师赵慧担任本案的诉讼代理人。


接案后,律师团队积极协助当事人全面收集涉案资料,其中涵盖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及长期康复护理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以及鉴定费,整理各费用明细资料,为接下来的诉讼提供证据。


律师团队还帮助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包括伤残等级、出院后护理期、营养期、误工期、护理人数、护理依赖程度等多方面鉴定。依据法律法规精确计算赔偿费用,全力为凌某争取公正合理的法律裁决与赔偿,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夏某提出的对凌某的伤残等级(二级)进行重新鉴定的申请,综合庭审所查明的事实以及鉴定意见书的具体内容来看,不能确定涉案司法鉴定工作存在启动重新鉴定程序的程序性或实体性事由,故对夏某的该项申请,依法不予准许。


关于凌某提出的各项赔偿请求(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及长期康复护理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辅助器具费,鉴定费),均提供了合法有效的票据予以佐证。法院予以认定,各项费用共计109万元。


法院判决:夏某应当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凌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09万元。



律师说法


司法实践中,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对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认定,一般以受害人构成伤残等级或死亡为标准。本案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伤情鉴定已构成二级伤残等,所以受害人要求获赔精神损害赔偿金,符合法律规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三条 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二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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