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实案例
洛阳交通律师 | 借车惹祸——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明确,车辆损失由谁担?
洛阳交通律师 | 借车惹祸——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明确,车辆损失由谁担?
案情简介
2023年6月,蒋某名下小型汽车被朋友徐某借走。不幸的是,徐某开车驾驶至洛阳市洛龙区某某街道时,与韩某驾驶的小型越野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经洛阳市交警部门认定,韩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徐某负次要责任。
韩某驾驶的事故车辆,登记所有人为白某,该车辆在中国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200万元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于保险有效期内。
蒋某因车辆严重受损支出维修费1.5万元,现依法向涉事方及保险公司主张赔偿。
律师工作
蒋某委托我所豆岩森律师代理此案。豆岩森律师在接受委托后,迅速开展工作,全面深入地了解案件详细情况。
律师凭借专业经验,指导蒋某收集整理了事故认定书、车辆所有权证明、维修费用清单、鉴定报告等相关证据,梳理案件事实,明确责任划分,依据法律规定确定合理的赔偿诉求,积极与保险公司沟通协商,在协商无果后,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韩某负主要责任,徐某负次要责任。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蒋某因事故产生费用:车辆损失1.5万元、评估费3000元、车辆施救费酌定300元,共计18300元,其中2000元由中国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项赔付,超出部分按70%责任比例计算为11410元,由中国某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赔付。
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如下:
中国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应赔偿蒋某联财产损失1341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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