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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交通律师 | 交通事故纠纷,司机与车辆经营者谁担责?能主张哪些赔偿?

2025-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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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交通律师 | 交通事故纠纷,司机与车辆经营者谁担责?能主张哪些赔偿?



河南思宏律师事务所洛阳律师




案情简介


2019年11月,在河南省洛阳市新岳洛路附近,李某某持准驾车型不符的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与在路边站立的韦某某发生碰撞,造成韦某某受伤以及车辆受损的后果。


事故发生后,韦某某即刻被送往医院接受救治,经诊断为胸椎骨折,同时患有高脂血症、高血压。经洛阳市交警部门调查并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李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韦某某无责任。


李某某先行垫付了3000元医药费,之后便拒绝再支付任何赔偿款项。韦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遭受了身体伤痛和经济损失,在向李某某索赔无果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律师工作


韦某某因交通事故受伤索赔无果,来我律所寻求法律支持。律所指派闫栋梁律师承办此案。


经与当事人家属沟通,闫律师了解到,该事故责任明晰,但肇事司机李某某并非车辆所有人,车辆经营者朱某某通过中间人袁某,安排李某某运送电动三轮车,每次支付50元报酬,且车辆未投保。闫律师遂追加朱某某为被告。


经核算,韦某某的经济损失共计145810.64元,包括医疗费38104.6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750元、营养费2000元、护理费11554.02元、误工费16800元、伤残赔偿金68401.94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1000元、鉴定费1200元。各项费用均有相应票据且依标准计算。


此外,闫律师指导当事人申请伤情鉴定,收集整理证据,为后续诉讼夯实基础,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法院审理



在庭审中:被告李某某辩称,请求法院依法依规裁判。被告朱某某辩称,自己并非侵权人,与侵权人无关联,应追加袁某某为被告以查明事实;当日仅与袁某某联系找驾驶员,袁某某与本案利害关系密切,应作为适格被告;还指出原告李某某自身患有高血脂,且鉴定时其未参与、检材未质证,原告李某某应提供片子印证伤情。


经法院审理查明,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的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据洛阳市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某负该事故全部责任,韦某某无责任,法院院予以确认。被告朱某某雇佣没有驾驶资格的李某某驾驶机动车,造成本次交通事故,应当对本次事故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韦某某的各项损失: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以上九项费用共计145810.64元,此核算结果合法合规,依据相关法律与事实,该赔偿责任应由李某某承担,被告朱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韦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45810.64元;


二、被告朱某某对上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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